●案例一:廖某強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案件簡介
廖某強系上海廣播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某知名節目和某周播節目嘉賓主持人,上述兩檔節目在上海地區的收視率均高于同時段其他頻道財經類節目在上海地區的平均收視率。2015 年 3 月至 11 月,廖某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賬戶在內的13 個證券賬戶先行買入相關股票,并在薦股后的當日或次日集中賣出,牟取短期價差。涉案期間,廖某強實施上述操縱行為46 次,涉及39只股票,違法所得共計 43,104,773.84 元。
2018年4月,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廖某強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情形。證監會決定,沒收廖某強違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處86,209,547.68元罰款。
二、典型意義
1.整治股市“黑嘴”亂象,嚴厲打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演進和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體及互聯網、手機 APP 等新型傳播平臺向廣大投資者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建議而獲取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市場“名嘴”們也日益活躍。但部分“名嘴”并不滿足于通過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而是試圖利用自身影響力,通過先行建倉,再公開薦股,進而反向賣出的方式從股票、期貨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變“黑嘴”。此種利用散戶投資者對其行業聲譽和專業能力的信賴操縱市場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極大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于此類案件,行政執法機關一直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使市場參與各方守規矩、存敬畏、知底線。
2.科學認定當事人市場影響力,嚴懲“搶帽子”操縱市場行為。本案是證監會處罰的非特殊身份主體從事“搶帽子”操縱市場第一案。“搶帽子”操縱行為的實質是當事人具有市場影響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推薦、評價、預測股票,后進行反向交易獲利。雖然當事人不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等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但證監會綜合考量當事人節目收視率、出版書籍銷售量、博客點擊率、講座聽眾人數及收入等因素,認定當事人在證券投資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對眾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根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操縱市場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故其行為構成“搶帽子”操縱市場。
●案例二:吉某信托公司內幕交易案
一、案件簡介
人造板生產是森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重要業務,原材料來自控股股東森某集團下屬單位的采伐剩余物。因國家林業局規定2015 年4月起禁伐天然林,森某集團和森某公司擬將林業相關業務從森某公司置出。2015 年 5 月、6 月,森某集團的董事長柏某新安排人員研究森某公司的人造板業務整合路徑,擬裝入森某集團下屬的人造板集團。2015 年 12 月7 日,森某公司公告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擬以人造板業務資產、負債、子公司股權向人造板集團增資,并獲得人造板集團約40.08%股權。森某公司以人造板業務等向森某集團的人造板集團出資、參股事項信息公開前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 6 月底形成,公開于 2015 年12 月7 日。柏某新全面負責人造板業務整合事宜,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吉某信托公司董事長高某波與柏某新較為熟悉,兩人在涉案賬戶交易森某公司股票前后電話聯系頻繁。高某波通過電話下達交易指令,吉某信托公司控制使用涉案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森某公司股票并在復牌后全部賣出,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盈利 43,733,230.05 元。
2017年12月,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吉某信托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證監會決定,沒收吉某信托公司違法所得43,733,230.05元,并處以43,733,230.05元罰款;對高某波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2018年2月,吉某信托公司、高某波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同年3月,證監會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
二、典型意義
1.準確把握內幕信息公開要件,嚴厲打擊內幕交易違法行為。2005 年《證券法》和新《證券法》均明確“非公開性”是內幕信息應當具備的要素,亦明確重大信息應通過法定途徑發布。本案當事人辯稱的國家政策性信息、公司新聞、股吧平臺討論信息,只是據以猜測、分析、推斷的模糊信息,并非本案認定的內幕信息,亦非由上市公司在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不能據此認為內幕信息已經公開。重大信息依法公開,是保證廣大社會公眾知悉相關信息,保障投資者公平知情權的重要基礎。證監會依法認定內幕信息公開時點,從嚴懲治內幕交易違法行為,能夠切實維護證券市場“三公”原則。
2.全面分析認定內幕交易違法主體,精準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在內幕交易案件違法主體的認定中,不能僅憑違法行為的決策者、實施人違反單位制度、超越權限等因素即認定個人違法、單位免責,而是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投資決策能否代表單位意志,相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違法行為的實施是否利用了單位的平臺、團隊、資金等資源,違法行為所獲利益是否歸屬于單位等多方面因素,準確認定違法主體為單位或是個人。
3.依法認定違法所得,合理確定罰沒款數額,實現過罰相當、不枉不縱。資本市場交易模式和收益分配方式復雜多樣,委托理財等模式的交易類違法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僅收取固定報酬,或只享有賬戶一定比例收益。當事人通常以未獲取全部收益為由,主張以本人獲利認定違法所得。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當事人通過實施違法行為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或者財產性收益,均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最終分配方式不影響其違法性。本案中,證監會依法認定吉某信托公司內幕交易全部獲利為違法所得,通過強有力的監管執法警示包括機構在內的市場參與者,提高法律意識,尊崇法律規范,律己慎行,恪守底線。
●案例三: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案件簡介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 年至2013年6 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采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準,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 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并分別于2014 年4 月15日、2014年 8 月 15 日、2015 年 4 月 25 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 2013 年年度報告、2014 年半年度報告、2014 年年度報告。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并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
二、典型意義
1. 依法懲治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凈化證券市場交易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義務人以及其他具有市場影響力的人員發布的信息,是證券市場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一旦出現虛假信息,往往造成證券交易價格劇烈波動,產生惡劣影響。為此,證券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并對各類利用虛假信息行為設置了不同的法律責任。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涉虛假信息類證券期貨犯罪依法從嚴追訴,維護證券市場信息傳播正常秩序。
2. 嚴格區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利用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法律邊界,準確指控犯罪。刑法規定的多個證券期貨犯罪罪名與證券交易信息有關,但具體構成要件有所不同。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和利用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又稱“蠱惑交易操縱”)客觀上均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且足以造成證券價格的異常波動,但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還要求
行為人利用證券價格波動反向交易或謀取相關利益,且刑罰更重。利用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是犯罪,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同樣應受刑罰處罰。對于不能證明被告人有操縱證券市場故意及從中謀取相關利益,但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以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做到不枉不縱。
●案例四:紫晶存儲先行賠付案
一、案件簡介
2023 年 4 月,廣東紫晶信息存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晶存儲)因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是科創板首批因財務造假而強制退市案件,影響巨大。2023 年 5 月,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紫晶存儲事件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第三方中立機構接受委托擔任專項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運作。先行賠付工作在三個月內高效完成,累計申報有效賠付金額約10.86 億元,占總賠付金額比例98.93%,申報有效賠付人數16,986 人,占總賠付人數比例97.22%。申報人數、賠付金額及投資者和解率均為歷次先行賠付工作中最高,各項工作平穩完成并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
二、典型意義
紫晶存儲先行賠付案實現了行政執法和民事賠償的有效結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執法效率。通過快速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前端及時化解相關民事糾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五:澤達易盛欺詐發行特別代表人訴訟案
一、案件簡介
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存在欺詐發行、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強化立體化追責,對公司及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依法支持投資者追究上市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2023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對投資者提起的澤達易盛民事訴訟立案。2023年 7 月,案件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2023 年12 月,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以訴中調解方式結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 7,195 名適格投資者獲2.85 億元全額賠償。
二、典型意義
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案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被評為上海金融法院 2023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澤達易盛案充分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優勢,集中高效化解群體性糾紛。通過公益機構代表、專業力量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同時,對于壓實相關主體責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